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服务型执法理念,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合乎条件的企业依法适用减免罚规定,切实降低经营主体负担,带领企业自觉遵法守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5年9月,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行动安排,对食品销售单位做专项检查。发现修水县某南杂店货架上有米面3包、老抽酱油5瓶超过保质期且与正常日期商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立即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5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人实名举报,称武宁县某公司经营的大米有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并提供相关侵权产品照片,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依法对当事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在大米销售区域发现举报人所称的16袋大米外包装左上角印有**字样。“**”商标字样系举报人申请注册,且未将商标使用权授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购进、销售订单等材料,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大米属侵权产品;案发现场当事人第一时间下架侵权产品,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相关违法记录。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5年8月6日,消费者到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横港分局进行现场投诉,称在某购物广场购买的**香菇面超过保质期。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核查情况,在超市货架上发现有与消费者投诉的相同包装的**香菇风味挂面6包,其中4包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至调查终结未发现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九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2025年版)》序号23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渠道并提供了该批次长豆角的检验合格证明,目前也未发现因当事人销售涉案长豆角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且属首次违法。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0日,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用植物调和油)和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保质期)食品(罐头),当事人之后及时提供三无食品的标签。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首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对待售食品做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不大;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根据《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对当事人经销过期食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购进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为首次违法,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其处罚信息;涉案食品售出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并无证据证明对举报人造成食源性疾病危害,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九江市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2025版)》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6日,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统一食品安全抽检任务部署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全县范围内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9月24日检测报告抽检结果为,彭泽县某超市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序号13之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案情简介】2025 年 9 月 10 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修县某香火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店进门正对面货架处发现印有人民币图案的冥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印刷品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印刷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案情简介】2025年6月25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在2025年6月21日发布了一条“**中药头疗…做的好百病去无踪”的宣传信息,并附带了一张“**无针灸项目六大好处”的图片,当事人对其宣传的内容不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本局立案前主动删除虚假宣传信息且停止相关服务项目,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违法货值金额且违法行为维持的时间短,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等规定,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1日上午,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1包“**”牌老红糖(生产日期:2023.04.23,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定期清理的上述过期食品涉案金额较少数量较小,货值仅7元,且在案发后主动认错积极努力配合本局查清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调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未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危害,责令改正期间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月2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二项的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8日,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5年江西九江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工作时对庐山市某水果超市进行抽检,被抽检香蕉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工作,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香蕉和小台芒进行召回并及时整改;经执法人员查询12315平台,在案件办理期间未接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检索到当事人的处罚信息,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上述情节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联的内容的普及教育。
【案情简介】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2日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柴桑区某超市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7-12)进行检测验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豇豆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保留了供货商出具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且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5年7月1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某食品供应链配送中心销售的小米椒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建立索票索证制度,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十五、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农产品案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轻微免罚清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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